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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可以處理,但是需要出具授權委託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九條,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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