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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中區社保基數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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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吳中區社保基數是怎麼規定的?

吳中區社保基數是怎麼規定的

吳中區在參加市區企業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月繳費基數上、下限分別為16738元和2697元;參加市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月繳費基數上、下限分別為25178元和5036元。企業社保繳費比例規定如下:

1、養老保險單位繳納19%,個人繳納8%;

2、醫療保險單位繳納9%,個人繳納2%(加每人每月5元標準的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由個人承擔);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0.5%,個人繳納0.5%;

4、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5%,個人不繳納;

5、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繳費比例按照企業所屬行業風險確定,共分為8個行業類別,繳納比例為0.2%-1.9%。個體工商户養老保險僱主繳納比例12%

二、對社會保險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在吳中區,機關事業單位和普通法人組織的社保基數是不一樣的,對於普通法人組織來講,自行申報的社保繳費基數,正常情況下最低不能少於2697元,如果低於這一標準,説明公司在發工資的時候,基本崗位工資可能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