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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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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19條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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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索賠程序是怎樣的

1)提出索賠要求
當出現索賠事項時,承包人以書面的索賠通知書形式,在索賠事項發生後的28天以內,向工程師正式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工程師和業主有權拒絕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2)報送索賠資料
在索賠通知書發出後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工程師和業主有權拒絕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3)工程師答覆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賠報告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逾期答覆後果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的有關資料後28天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持續索賠
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工程師應在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逾期未答覆,視為該項索賠成立。
6)仲裁與訴訟    
在認真分析研究並與承包人、業主廣泛的討論後,工程師應向承包人和業主提出自己的《索賠處理決定》。工程師的《索賠處理決定》不是終局性的,對承包人和業主都不具有強制性約束力,如果工程師堅持對索賠的答覆,承包人或發包人不能接受,即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