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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上班時間,工作場所內,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下的具體內容: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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