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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家屬待遇是怎樣的?

工傷賠償標準 閲讀(2.27W)

烈士家屬待遇是怎樣的

烈士家屬待遇是怎樣的?

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除按照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特別撫卹金。

烈士家屬的待遇根據《烈士褒揚條例》的相關規定,主要有下列規定: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領取烈士證書的烈士遺屬户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週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卹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週歲,或者已滿18週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或者已滿18週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卹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卹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卹金。

第十七條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週歲或者已滿18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卹金的標準給予補助。

定期撫卹金標準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卹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