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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本人身份證及社保卡到社保機構打印個人繳費明細。憑參保人身份證原件或社保卡原件,以及社保電腦號,到社保局清單打印。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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