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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司法鑑定字跡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仲裁 閲讀(2.52W)

勞動仲裁司法鑑定字跡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仲裁是當勞動者有一些勞動糾紛的時候得不到解決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那麼關於勞動仲裁司法鑑定字跡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需要雙方仲裁的當事人導向管的司法鑑定的機構進行鑑定,或者可以由司法機關來指定。

一、勞動仲裁司法鑑定字跡

勞動仲裁需要筆跡鑑定的,仲裁雙方當事人約定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無約定或不能達成約定的,由仲裁機構指定鑑定機構。筆跡鑑定必須提供檢材和樣本,也就是用簽字的人的簽字比對樣本是否一致,由2-3名有資格(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鑑定人進行鑑定,並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第三十七條中規定“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機構鑑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機構鑑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鑑定機構應當派鑑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鑑定人提問。”

司法鑑定是屬於人損受傷後的傷#殘鑑定,並不能作為和單位糾紛中的證據,如果員工是屬於工傷,那麼員工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之後才能進行索賠。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司法鑑定字跡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司法鑑定涉及到非常多的內容,包括身體上的鑑定,還有刑事類案件發生的時候,對於證據的鑑定,一些尿液,血液還有汗液等生物樣本的鑑定等都是屬於司法鑑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