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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孕期獲得何種保護?

勞動合同 閲讀(2.25W)

女職工孕期獲得何種保護?

女職工孕期獲得何種保護?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

3.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

薪酬待遇的限制保護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勞動合同的限制保護

1.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女性是比較保護的,國家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歧視特殊時期的女性,不得在特殊時期開除或者是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些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那麼是需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