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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相關材料有什麼?

勞動合同 閲讀(1.52W)

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相關材料有什麼?

員工如果在用人單位不滿意工作或者是個人原因不再進行工作的話,是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但是這時候需要雙方簽署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這時候的話就需要準備一些材料才可以,一般的需要的材料有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然後到人力資源社保局進行蓋章就可以了。

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相關材料有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如果丟失,可以找原單位給補辦。如果超期,還需要單位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證明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失而造成超期行為。

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證複印件。

2、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解除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是值得引起大家重視的一件事情,在解除的過程中如果遇到單位開具的證明丟失的情況的話,是可以憑藉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原來的勞動合同來進行補辦的,或則會水存在超過期限的情況的話,也是可以根據上面的手續進行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