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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勞動合同 閲讀(3.27W)

勞動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一、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概念

在我國的目前的《勞動法》中,關於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立法上還沒有明確性的具體規範。但在實踐中勞動合同往往借鑑一般民事合同中的違約金制度,所以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漸漸得到重視。

違約金指的是在合同約定時,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出現違反合同相關約定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需要在合同的約定條款中特別註明。我們在實踐中一般所指的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就是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其中一方違反了勞動合同中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中適用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我國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得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但是法律也同時另外規定了兩種特殊的情形,如下:

情形1、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職業培訓,或者為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用的,可以與該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約定服務期。若勞動者在接受培訓後並沒有履行雙方所約定的服務期,勞動者應當按照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情形2、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涉及的保密事項進行了約定,勞動者應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並且履行自己的保密義務,例如:保守用人單位的公司機密和與公司的知識產權相關的技術及其他用人單位未公開的內容等等,勞動者違反則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三、適用支付違約金的標準

關於違約金支付的標準,結合上文中所述的兩種適用支付違約金的兩種情形來敍述。

適用情形1的標準:在總體上,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就業在崗專項培訓所花費的相關費用,其次尚未履行的培訓所相關的費用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支付。

適用情形1的標準:在勞動者沒有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情況下,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此時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事前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