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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籤3年自己中途辭職違約金會有嗎

勞動合同 閲讀(2.2W)

一、勞動合同籤3年自己中途辭職違約金會有嗎

勞動合同籤3年自己中途辭職違約金會有嗎

只要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辭職,是沒有違約金的。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二、辭職違約金怎麼算

《勞動合同法》對服務期及違約金的約定有了新規定。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單位為勞動者辦户口、提供住房、車輛等特殊福利,並因此設定服務期及違約金的做法,將不再得到法律的認可。

《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上限”也作出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但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並未規定違約金的金額,但是如果違約金金額畸高,勞動者可以要求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調整。

三、新勞動法辭職違約金只允許在兩種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提供培訓費)和第二十三條(給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該法第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費用時可以約定違約金,並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該法第二十三條是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並且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遺憾的是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個上限。除了上述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都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情況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辭職走正常的辭職流程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經濟賠償金的。在辭職的時候,用人單位可以進行挽留,但是不可以不批准辭職,因為辭職是每個勞動者的權益,辭職之後工資還要正常的發放不可以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