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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有權扣留檔案

勞動合同 閲讀(1.07W)

一、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有權扣留檔案?

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有權扣留檔案

公司無權扣留檔案,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是公司的法定義務。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二、勞動糾紛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1、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問題發生後,通過私下溝通的方式解決爭議問題。在勞動爭議中,爭議的雙方是特定的,一方必須為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即勞動者。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有利於促進問題的快速解決。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依法開庭審理,並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爭議發生後必須經過仲裁,不得直接起訴到法院。經仲裁依法作出的裁決書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公司方如不履行,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通過扣留檔案的手段來制裁職工,這是一種違法行為,企業無權以任何理由扣留已離職的員工的檔案。如果扣留了單位的檔案,經過協商無法協商解決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管的部門去投訴舉報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