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關與職業衞生有沒有關係?
1、用人單位是否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衞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用人單位是否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健全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用人單位是否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是否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是否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衞生檔
案。
6、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用人單位必須是否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是否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
8、用人單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是否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是否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9、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是否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0、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是否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11、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是否經過職業衞生培訓,是否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並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12、用人單位是否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衞生服務
服務內容
職業衞生服務主要是通過向職工提供職業衞生服務和向僱主提供諮詢來保護和促進職工健康,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從整體上維護職工健康。職業衞生服務內容包括:
1、工作環境監測,以判定和評價工作環境和工作過程中影響工人健康的危害因素的存在、種類、性質和濃(強)度;
2、作業者健康監護,包括就業前健康檢查、定期檢查、更換工作前檢查、脱離工作時檢查、病傷休假後復工前檢查和意外事故接觸者檢查等;
3、高危和易感人羣的隨訪觀察;
4、收集、發佈、上報和傳播有關職業危害的判別和評價資料,包括工作環境監測、作業者健康監護和意外事故的數據;
5、工作場所急救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組織的建立;
6、安全衞生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控制和安全衞生操作規程;
7、估測和評價因職業病和工傷造成的人力和經濟損失,為調配勞動力資源提供依據;
8、編制職業衞生與安全所需經費預算,並向有關管理部門提供;
9、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10、與作業者健康有關的其它初級衞生保健服務,如預防接種、公共衞生教育等;
11、職業衞生標準的制訂和修訂,職業健康質量保證體系、職業衞生管理體系及檢驗和服務機構的資質認證和管理。
職業病危害因素
職業病危害因素可分為10類:
1、粉塵類
2、放射性物質類
3、化學物質類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
7、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導致職業性腫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10、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
綜合上面所説的,職業衞生對於一個用人單位來説是特別重要的,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必須要求職工出示健康的證明,用人單位這也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所以,一個好的身體不僅是對自己很重要,對於他人來説也是不可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