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公單位是有行政處罰權的,但是隻有在法律法規授權範圍之內,才能夠實行行政執法權。事業單位行政處罰不一定有主體資格。機關事業單位,本身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只有在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實施行政執法權。
《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哪些情況之下是可以從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參公的事業單位是否是享有行政處罰權,應當是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判斷的,如果被法律法規授權的,那麼是屬於擁有行政執法權的,也就是可以對違反行政法律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是組織進行一定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