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女職工懷孕不續簽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 閲讀(2.01W)

女職工懷孕不續簽勞動合同嗎

一、女職工懷孕不續簽勞動合同嗎?

1、不可以,女職工在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順延至三期結束不需要續簽!

2、為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為防止用人單位變相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忽視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特別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至哺乳期屆滿,工資待遇按原勞動合同執行,勞動者照樣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二、單位與孕婦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在懷孕期間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如果未出現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懷孕女職工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一種情況是“嚴重失職”。如果懷孕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害,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第二種情況與第一種情況類似,屬“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如懷孕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當然,這裏要注意,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經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全體職工公示。

3、第三種情況是在試用期間內。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懷孕,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所有現在女職工已經轉正且已經懷孕,不能按這條來判定是否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女職工經常無法按時完成工作,並耽誤公司工作進度的可以蒐集證據,進行面談,勸其自動選擇離職

其實不僅是孕婦,正常情況下公司也不能無緣無故的就不續簽勞動合同了,而公司第一位是孕婦的這種身份就不續簽勞動合同,其實就是違法的解除了勞動合同,而對於孕婦來説可以選擇的有兩種,第一種就是要求公司進行賠償,第二種就是不屑於公司的賠償強制要求恢復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