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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中止案件的情形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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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中止案件的情形有幾種

勞動保障監察中止是要依法收到行政處罰的決定的,如發現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的,應及時登記立案。勞動保障監察中止案件的情形是怎樣的呢?本站的小編將在下文當中為你詳細介紹一下。

一、勞動保障監察中止案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計算監察辦案時限:

1、依法必須以司法機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

2、投訴人無法聯繫或者存在其他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調查取證無法進行的。辦案中止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訴人,投訴人無法聯繫的除外。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案件辦理。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的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決定,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的處罰;對觸犯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建議執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監察與仲裁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和勞動保障監察程序是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

當下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於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於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司法保障是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最有力的保障。勞動保障監察行使法律賦予的主動調查處理權,如能實現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司法的有機銜接,通過司法的強制措施權保障監察執法有效開展,勞動者權益將能得到快速、低成本的救濟。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保障監察中止案件的情形大致分為監察與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中止案件的情形這兩種情形。勞動者要根據法律保護自身的權益,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和勞動保障監察程序是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因此我們應當守法遵法,對於勞動保障等法規不應去違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