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保障>

童工簽定的合同有效嗎?

勞動保障 閲讀(1.06W)

童工簽定的合同有效嗎?

一、童工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是勞動合同的合格主體,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以此為內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年滿16歲員工可以簽定勞動合同。年滿16週歲不屬於童工,不滿18週歲的勞動者依照有關規定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訂立勞動合同。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是勞動合同的合格主體,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以此為內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的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勞動部、財政部文件,勞力字〔1992〕27號)等法規和文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童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因此,只要年滿16週歲且工作內容符合規定範圍的勞動者簽訂的合同即為有效,而用人單位聘用未滿十六週歲的童工則是被法律禁止的,如若遇到拖欠薪資以及其他不合法的行為,則可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