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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機構設置主要有哪些

勞動監察機構 閲讀(2.93W)

一、公司法公司機構設置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公司機構設置主要有哪些

企業內部常見的管理機構為財務部、人事部、行政部、企劃部、市場部等等職能部門。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公司機構設置原則:

1)任務與目標原則

2)專業分工和協調原則

3)指揮統一原則

4)有效管理原則

5)責權利相協結合的原則

6)集權與分權相結合原則

7)穩定性和適應性相結合原則

8)執行和監督機構分設原則

9)精簡機構的原則

二、股東大會的職權是什麼?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股東大會怎麼行使職責?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總而言之,公司設立的這些機構都必須要結合有效管理的相關原則,有的時候機構也不是説越多越好的,就像是剛起步的這些小公司,可能就沒有專門的市場部,法律服務部門的話,那也得等到公司將來有一定實力了才能逐步設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