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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與武漢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工傷糾紛 閲讀(2.93W)

原告:XX公司。

XX公司與武漢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臨江大道**號積玉橋萬達XX(*期)寫字樓**層***********單元。

主要負責人:王XX,系該公司區域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範XX,繫上海中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國敏,繫上海中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武漢XX公司。

登記地:武漢市礄口區XX19-111,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武漢市漢陽區龍陽大道**號漢陽人信匯*號樓人信大廈**層。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XX,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特別授權代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馬XX,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告武漢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8日立案後,被告XX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鄂0104民初2528號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被告XX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院於2018年8月31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國敏、被告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安裝款1,044,484.5元;2、被告支付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以安裝欠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暫計算至2018年5月14日利息為1,044,484.5×4.35%÷12×7=26,503.79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3年4月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武勝人信匯北XX項目《武勝人信匯北XX電梯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安裝38台電梯設備(其中22台垂直電梯,16台自動扶梯),安裝總價為1,979,700元,付款方式:安裝開始前30日內,支付合同造價20%的預付款;安裝、調試完成,驗收合格並結算完成後,在收到合同結算造價5%的質量保函後15天內,支付至結算造價的100%。

發生爭議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所在地為武漢市礄口區。

2015年2月5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對電梯的技術規格進行調整,合同造價修訂為1,953,240元,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付款方式執行,其他條款不變。

2017年9月27日,完成結算,確定合同最終結算額為1,822,304.5元。

合同簽訂後,原告為被告安裝了全部電梯,經過驗收合格且雙方經過了結算,然後被告僅支付了部分款項,至今仍有部分安裝費經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XX公司辯稱,一、根據施工合同第9頁中關於工程款支付的約定,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有四個前提條件,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被告才產生付款義務:1、電梯設備安裝完畢正常運行,並經主管單位驗收合格獲得使用許可證;2、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3、雙方完成對該施工合同的結算;4、原告提供結算造價5%的銀行質量保函。

第2、4項至今尚未成就,被告有權不支付除預付款外的款項,但被告考慮到原告的實際情況,已支付至結算造價的42%,已屬於提前履行合同付款義務。

原告沒有提供合法發票及銀行保函,沒有履行在先的合同義務,被告享有履行抗辯權,有權不支付涉案款項。

二、原告的安裝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瑕疵,頻繁出現故障,給被告經營活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根據資料顯示,涉案電梯自安裝營運以來,多次出現停梯關人、無法正常運營等情況,且根據雙方來往聯繫函,原告認可了上述部分事項。

綜上,原告的上述合同履約行為構成加害給付,履行合同存在過錯行為,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和合同約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3年4月3日,被告XX公司(發包方、甲方)與原告XX公司(承包方、乙方)簽訂《武勝人信匯北XX電梯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項目名稱:武勝人信匯北XX;項目地址:武漢市礄口區武勝XX;合同造價:1,979,700元;承包範圍:工程範圍為滿足電梯設備安裝所需的全部工作內容,及相應的質量保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範圍內包人工、包材料、包機械、包工期、包質量、包環境保護、包職業健康、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驗收及檢驗、包資料歸檔、包乙方應承擔的所有税費,包所有為圓滿完成本承包工程的工作內容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開工日期:本工程電梯採取分階段實施安裝,具體開工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竣工日期:在收到甲方開工書面通知後70個日曆天內完成分批次的安裝工作;工程免費質量保修期:24個月,質保期自設備通過安裝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滿24個月止,但最長不超過產品自工廠發貨後三十個月;本工程質量標準:合格;工程款支付:1、在雙方確認的安裝日開始前30個日曆天內,乙方向甲方提交本合同造價20%的銀行預付款保函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造價的20%預付款;2、設備全部安裝完畢,經調試正常運行、經本項目所在地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獲得使用許可證、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及甲乙雙方結算完成後、甲方在收到乙方合同結算造價5%的銀行質量保函後15個日曆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結算造價的100%。

乙方提供完整的結算資料並經甲方成本控制部確認後的3個月內完成結算;3、乙方應向甲方開具相應的保函,開具保函前需經甲方認可,質量保函有效期在設備通過安裝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之日滿24個月失效,但最長不超過產品自工廠發貨後三十個月。

預付款保函有效期在本合同所有電梯同步開始安裝後20個日曆天后失效;4、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時,乙方必須提供工程所在地全額合法税務發票,若乙方不能提供合法税務發票,甲方有權拒絕支付;5、進度款為質量合格支付,若所報工程的質量達不到驗收規範要求,甲方有權延期支付乙方該部分工程款;計價方式:總價包乾;合同包乾總價不因人工、物料、機械費用的浮動及各項税金、費率、匯率的變化及政策性的調整等任何原因而變化;乙方責任:安裝調試電梯使其達到合同約定標準,免費提供保修期內定期保養維護;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及工程移交兩年內,由於乙方責任出現質量問題、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報紙、電視等媒體的曝光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均可能給本工程的社會形象造成損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萬元違約金,從乙方工程進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工程質量:質量標準執行《電梯安裝驗收規範(GB/T10060-93)》、《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310-2002)》、《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GB16899-2011)》的相關規定且須符合雙方確認的設備安裝施工結構尺寸(設備安裝土建結構尺寸詳“本合同/第四部分……合同附件/附件6-設備安裝技術參數表土建結構尺寸”)、技術要求(技術要求以“甲方另行與乙方簽訂《武勝人信匯北XX電梯設備採購合同》中二十五、合同附件/附件3-技術要求”為準);履約擔保:假如乙方違約,乙方須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對甲方進行賠償,本履約擔保所訂明的銀行保函為賠償甲方損失的一部分,銀行保函包含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質保金保函;履約保函有效期在本合同所有設備通過安裝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之日時效、預付款保函有效期在本合同所有電梯同步開始安裝後20個日曆天失效、質量保函有效期自本合同所有設備通過安裝所在地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之日後滿24個月失效;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甲方賠償乙方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甲方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按本合同約定,未約定的,雙方協商:甲方無合理理由而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無合理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當發生下列情況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賠償方式按合同約定,未有約定的,雙方協商:因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本合同雙方承擔的所有違約金及賠償金累計不超過本合同總金額的100%。

合同還對結算條款、進度要求、雙方人員、工期、工程監理、現場及材料設備管理、工程竣工驗收與工程移交等事項進行了約定。

合同附件《工程質量保修協議》約定: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包括:《武勝人信匯北XX電梯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結算範圍內的全部工程項目的保修責任,本工程質量完工驗收符合合同要求,如甲方抽檢各分項工程超出允許偏差範圍、未達到合格要求或不符合觀感要求,仍屬乙方保修範圍;在質量保修期內由於乙方承建的工程質量原因或維修過程中給甲方和業主造成的直接和連帶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和修繕責任;質量保修期自本合同所有設備通過安裝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滿24個月止,但最長不超過產品自工廠發貨後三十個月;保修期限:自本合同所有設備通過安裝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滿24個月止,但最長不超過產品自工廠發貨後三十個月。

2015年2月5日,被告XX公司(甲方)與原告XX公司(乙方)簽訂《武勝人信匯北XX電梯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對原合同設備安裝數量、設備選型及技術參數變更調整,合同造價修訂為1,953,240元。

合同簽訂後,原告進場施工。

2016年5月-8月,武漢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曳引驅動載貨電梯、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室內自動扶梯、室外自動扶梯均合格;2016年9月26日,被告XX公司(產權單位)、原告XX公司(交付單位)與武漢XX公司武勝人信匯物業服務中心(使用單位)簽訂《設備交接單》,對有關《武勝人信匯北XX電梯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涉及的設備交接事宜進行確認,在產權單位批准的情況下,交付方已將上述合同中的設備(包括電扶梯共33台)交付給和信物業(即使用單位武漢XX公司武勝人信匯物業服務中心),特檢報告:33套、直梯鑰匙10套、扶梯鑰匙10套。

2017年9月27日,原告與被告進行工程結算,確定工程最終結算金額:1,822,304.5元。

原告自認被告於2015年11月25日支付222,792元,於2016年4月21日支付155,028元,於2018年4月18日支付400,000元,合計支付777,820元(被告當庭確認數額大致相當),尚餘1,044,484.5元(1,822,304.5-777,820)未支付。

2017年11月20日,中國XX開具質量保函,載明該行應原告要求,開具以被告為受益人的,總額不超過合同安裝總價百分之五,即94,455元的銀行保函,保證一旦收到甲方(被告XX公司)的書面文件,並由安裝工程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確認,證明乙方所安裝的設備未能達到合同所訂的各項技術指標及要求,立即向甲方無追索地支付上述質量保證金,本保函自乙方(原告XX公司)收到上述付款後生效,保證期至安裝工程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簽發“設備驗收合格證明書”之日起二年或設備工廠出貨期後的三十個月終止,以兩者中較早者為準,但最遲不得晚於2018年7月12日。

被告未簽收上述保函。

另查明:電梯交付後使用過程中,發生過電梯內呼部分不能正常使用、電梯困人、停運等故障,原、被告曾就該故障的處理維修進行協調,原告派人進行過維修。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對賬單、工程結算彙總表、《武勝人信匯北XX電梯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檢驗報告、設備交接單、質量保函,被告提交《武勝人信匯北XX電梯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關於限期完成武勝人信匯項目電梯保險問題的函》、《關於人信武勝裏電梯問題頻發故障回函》、約談記錄表、工作信息記錄本的等書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XX公司與原告XX公司簽訂《武勝人信匯北XX電梯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原、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原告已將雙方約定的電梯全部安裝完畢,經檢驗合格,並於2016年9月26日交付被告,被告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

關於是否達到付款條件。

《武勝人信匯北XX電梯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設備全部安裝完畢,經調試正常運行、經本項目所在地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獲得使用許可證、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及甲乙雙方結算完成後、甲方在收到乙方合同結算造價5%的銀行質量保函後15個日曆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結算造價的100%。

”本案中,合同約定的電梯全部安裝完畢,並經武漢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檢驗合格,已全部交付使用,原、被告已進行結算,中國XX於2017年11月20日向被告開具質量保函,合同約定質量保函有效期“在設備通過安裝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之日滿24個月失效,但最長不超過產品自工廠發貨後三十個月(即2018年8月4日最後一部電梯驗收合格之日滿兩年,質量保函註明有效期最遲不得晚於2018年7月12日)”,該質量保函系中國XX向被告就本案所涉合同出具的,具有針對性,現該保函已失效,故本院認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已全部達成。

被告稱合同中所稱的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係指“武勝人信匯北XX”整體項目的驗收合格,原告僅承包電梯安裝工程,不涉及“武勝人信匯北XX”整體項目的權利義務,整體項目是否竣工驗收合格與原告承擔的權利義務不具有關聯性,本項目顯然是指電梯安裝工程項目,被告繫有意曲解合同的文字含義,本院不予採信。

合同同時約定“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時,乙方必須提供工程所在地全額合法税務發票,若乙方不能提供合法税務發票,甲方有權拒絕支付”,本院認為,開具發票僅是原告的附隨義務,且原告並未作出拒絕履行開具發票義務的意思表示,一直表示願意向被告交付發票,且當庭表示願意向被告交付發票,故對被告以原告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付款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採信,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裝款1,044,484.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主張電梯安裝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瑕疵,從被告提供的證據來看,電梯在使用過程中確實出現過故障,但原告已履行了維修義務,故障原因未經鑑定,不能證明是原告的安裝工程有質量缺陷,故被告的上述主張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無合理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武勝人信匯北XX電梯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並未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進行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eb48e057d05bXXXaef0b917dcc31:17Paragraph|第十七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原告要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約定銀行質量保函後15天付款,本案中,質量保函已於2017年11月20日開具,利息起算時間為2017年12月6日。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XX公司支付原告XX公司工程款1,044,484.5元,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武漢XX公司支付原告XX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44,484.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標準,從2017年12月6日起計付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219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由原告XX公司負擔45元,被告武漢XX公司負擔7,174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XX公司已向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預交),由被告武漢XX公司負擔,被告武漢XX公司應將所負擔的訴訟費用12,174元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XX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何俊傑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鄭XX

書記員楊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