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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反訴的時間和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信託糾紛 閲讀(8.61K)

一、提起反訴的時間和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提起反訴的時間和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並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反訴的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於:通過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於判決的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

二、民事訴訟一審時間:

簡易程序:三個月

普通程序:六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反訴其實也很好理解,是同一場訴訟活動當中的被告根據當前的訴訟活動提起的訴訟,同一場訴訟活動合併審理,在節省訴訟成本的同時,也有利於人民法院的審理工作。很多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被告不一定就是如原告所訴的那樣,可能民事糾紛的根本性原因還在於原告一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