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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定尋釁滋事罪和解後還能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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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輕傷定尋釁滋事罪和解後還能判刑嗎

輕傷定尋釁滋事罪和解後還能判刑嗎?

尋釁滋事罪造成輕傷自訴案件通常情況下不會判刑,但如果是公訴案件,需要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由法院確定是否判刑。尋釁滋事罪公訴不能因為當事人之間的所謂和解而結案,仍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宣判。得到當事人諒解的,可以作為量刑的一個酌定從輕情節。

1、尋釁滋事罪自訴案件,自訴人是原告人,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自訴,決定自訴人是否撤訴的因素之一為,自訴人同被告人達成和解。因此,自訴案件當事人私了,自訴人撤回自訴,不會被判刑。

2、尋釁滋事罪公訴案件,公訴人是原告,公訴人系履行國家職權,不會因為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達成和解,而完全不顧案件事實,不提起公訴。而是,被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公訴人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律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院確定被告人是夠構成犯罪,是否判刑。只是在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且對其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二)、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三)、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尋釁滋事造成輕傷,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和解後通常不需要判刑。如果尋釁滋事是公訴案件,不僅涉及民事賠償,而且法院會根據案件案件的嚴重程度來確定是否判刑。在造成受害者輕傷的情況下,和解是最有效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