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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打印户口本的條件是什麼?

户口 閲讀(3.06W)

一、重新打印户口本的條件是什麼?

重新打印户口本的條件是什麼?

重新打印户口本的條件是: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户口本中的信息有錯誤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重新打印需要到當地派出所户籍科打印。

二、更改户口信息的相關內容

根據《户口登記條例》第17條規定,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一)《户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三)居民户口簿(複印件1份,驗原件);

(四)提供更正項目(包括主項人口信息:姓名、曾用名、民族、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及户口遷入本市時間,非主項人口信息: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所、職業、出生地、籍貫等)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驗原件);

(五)人口信息主項更正審批和程序: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經調查核實後報分局人口科審核(其中對18週歲以下更正名字作出終審決定),分局人口科上報市局人口處審批,市局人口處接到上報材料後,由市局人口處作出終審決定,派出所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

(六)人口信息非主項更正審批和程序: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經調查核實後作出終審決定。

(七)主項更正人口信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18週歲以下名字更正20個工作日)辦結,非主項更正人口信息當場辦結。

户口對我國公民從事各項民事活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户口中登記的各項信息都需要保證準確以及真實。如果出現信息錯誤或者因為實際情況需要對户口內容進行更改的,需要到户口登記機關及時進行更改,必要時需要重新打印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