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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等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婚內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2、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有債權人知曉婚內財產協議存在的,另一方才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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