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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是什麼?

工程質量糾紛 閲讀(1.9W)

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是什麼?

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是什麼?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對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的結構安全和功能項目進行檢測以及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出具檢測報告,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活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確保檢測質量。

第五條 推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進步,鼓勵檢測機構積極開展檢測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利用,推廣先進技術和設備,不斷提高檢測工作質量。

第二章 檢測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第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內容分為見證取樣檢測和專項檢測。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見附件一,各項資質檢測儀器、設備最低配置見附件二。

第八條檢測機構可取得一項或多項檢測資質。檢測機構申請見證取樣檢測和專項檢測資質的,除須滿足附件一的相應資質標準外,其中註冊資金應疊加或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人員、設備、辦公、試驗場所等應滿足檢測活動的需要。

第九條檢測機構的檢測技術人員經過崗前培訓和考核,取得崗位證書,方可從事檢測工作。檢測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檢測機構。檢測技術人員單位變動的,應辦理變更手續,在原檢測機構從業不滿一年的,不得辦理變更手續。

檢測技術人員的考核和崗位證書由省建築業管理局統一組織和頒發。

第三章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受理和審查

第十條 新設立的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浙江省建設工程檢測機構資質申報表一式三份及電子版(見附件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範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辦公和試驗場所房產證明或租賃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企業資信證明及股權設置情況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及所申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及其個人工作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檢測技術人員名冊及相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崗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等有關證明和資料;

(七)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制度及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等資料。

第十一條 已具有某項檢測資質,需申請其它業務檢測資質的,除提交第十條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正本、副本複印件;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向企業註冊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所有申請材料,並交驗相關證件、證明原件。

質量監測管理辦法一定意義上需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規整,要符合國家建設工程的質量模式,另外相關建設所使用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建設管理規定。這樣在多年以後這個工程的質量仍然經得起考驗。從而讓人們感受到中國建設工程的整體質量十分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