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輕傷和輕微傷的區別在哪
1、輕傷和輕微傷同源於人身權受到傷害,雖只有一字之別,但二者因傷害的程度不同,變成了後果及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輕傷對受害者傷害的程度及造成的後果比輕微傷重。輕傷主要受《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調整,而輕微傷主要受《民法》及《民事訴訟法》調整。
2、因為調整二者的法律不同,所以輕微傷只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而輕傷的解決範圍較複雜,允許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同時要求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3、輕傷必須經法醫部門鑑定後才能認定,輕微傷不一定要經法醫部門鑑定,憑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即可認定。有時法醫鑑定上寫輕微傷偏重或輕傷偏重。其實輕微傷偏重實質上還是輕微傷,輕傷偏重實質還是輕傷。二者雖然多了偏重兩字,但性質上根本上沒有改變,輕傷偏重在量刑時可適當考慮。
二、如何鑑定輕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因此,如果受害人在接到《傷害鑑定結論通知書》後,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提出申請,要求上級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三、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1、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2、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3、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4、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5、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7、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如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而直接決定的重新鑑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