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第三人侵犯生育權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閲讀(4.85K)

第三人不構成侵犯生育權,只能是配偶另一方那麼配偶的配合行為就成為了一種義務,如果不配合,即構成對另一方生育權的侵犯,這顯然違背了生育權的本質,且由於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而造成只要雙方行使權利的意見不一致即構成雙方侵權的荒謬情況。其次,既然相對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且如果認為生育權是相對權,那麼其義務主體只能是配偶另一方,導致生育權只能對抗配偶而不能對抗配偶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這與人身權的本質不容。

第三人侵犯生育權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事實上,夫妻雙方任何一方生育權的實現都需要對方的配合,這是由人的生理特點決定的,但並不能因此而否認生育權的絕對權屬性。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其特點為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而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人,權利的相對人有不作為、容忍的義務,但不需作為。人格權屬於支配權,因此生育權當然是支配權;同樣,由於夫妻任何一方的生育權的實現都依賴於對方的配合,所以這也容易讓人產生生育權是請求權的誤解。

當生育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被侵害的權利,賠償造成的損失,懲罰侵權者,討回公道。

侵害生育權的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權作為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人身權。當遇到侵害了生育權這種情況,可以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訴訟。

侵犯了對方生育權的行為:

1、夫妻雙方協議生育無法達成一致,可作為法定離婚的情形之一準許其離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權的認定。

2、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3、夫妻合意懷孕後,丈夫突然死亡,公婆為傳宗接代阻止兒媳墮胎,此時妻子一方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還是放棄生育。

中國法律同樣保護婦女的生育權,生育權的主體也不區分已婚或未婚。可見生育權的權利主體不限於已締結婚姻關係的夫妻,既包括已締結婚姻關係的夫妻也包括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公民。自然人擁有的依法決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種資格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選擇生育方式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