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子女撫養>

如何對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認定?

子女撫養 閲讀(1.59W)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的時候,對於懷有身孕、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像患有嚴重疾病比較好理解,監視居住也是為了確保其得到有效的治療,體現的是法律的人道。那麼,如何對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認定?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

如何對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認定?

一、對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如何認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對被扶養人不利的,不宜認定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如惡性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強姦、猥褻類犯罪,聚眾淫亂、傳播淫穢物品等有傷風化的犯罪,遺棄、虐待家人的犯罪,等等。因為此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重,對被扶養人的人身威脅較大,如果適用《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對其適用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反而會將被扶養人置於更危險的境地,與立法精神相悖。

2、不是處於第一順位的親屬,自願扶養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親屬,已經形成了穩定的撫養、贍養關係的,説明行為人本性善良,願意付出心血去照顧親人。如果這樣的人涉嫌犯罪,只要其所涉嫌的犯罪種類不屬於上述幾類對被扶養人不利的範圍,可以認定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3、科學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比如,14週歲以下、80週歲以上生活技能較弱的人,患有嚴重疾病、卧牀不起的人,精神失常者、智力有嚴重缺陷的人等。而那些有自主生活能力的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60週歲以上的能夠獨自生活的老人,不宜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4、要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往是否盡到了扶養義務。可以採用類似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的方法,通過實地訪問被扶養人及其鄰居或者委託派出所、司法所、村委會調查等方式,瞭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貫表現、工作態度、收入來源,對被扶養人照顧是否盡心盡力等,綜合評定其是否盡到了扶養義務。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監視居住?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監視居住是公安機關常用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對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認定,要從幾個方面出發,要科學的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並且看撫養人是否盡到了撫養義務。只有那些十四周歲以下、或者八十週歲以上,生活方面存在嚴重困難的,才可以認為是生活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