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離婚一歲的孩子怎麼判?
孩子一歲離婚應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進行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爭撫養權的技巧有哪些?
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證明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另一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如果達成不成協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1、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證明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證明自己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
6、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
7、證明自己思想品德好、對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
父母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的確定遵循利於孩子成長為原則,父或母哪一方的經濟條件和生活環境相對優越,那麼最好是讓孩子跟隨其生活,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還是要承擔孩子撫養的責任,按約定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