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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規定母親的監護人寫誰

子女撫養 閲讀(1.91W)

法律上規定母親的監護人寫誰

我國的監護人制度,涉及到很多年齡段的人羣,對於監護權的確定以相關法律規定條例為基準,然後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的。有兩大羣體是需要受到監護人制度保護的,分別是未成年以及老年人,他們相對於實際社會,屬於一種特殊的弱勢羣體,需要得到保護。那麼法律上規定的母親的監護人寫誰呢。

母親的監護人寫誰?

一、法律如何保護母親的監護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作為監護人的父和母,應當平等、合作,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這裏需要説明兩個具體問題。一是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上述父和母的監護權都是平等的。二是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資格,不因父母離婚而喪失;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雙方的監護權仍然是平等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父親已死亡或缺乏監護能力,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依法應由母親行使,這是法定監護的題中應有之義,是由親子關係的性質決定的。在實際生活中,干涉母親的監護權多出於傳統的封建宗法觀念,干涉者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方的近親屬,並且往往見之於母親帶着未成年子女再婚的場合。為此,未成年子女的母親可以依法要求干涉者停止侵害,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干涉者以其他方式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等。

二、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並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並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為處分行為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為。

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教、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及承擔監護之民事責任。

對於監護人承擔之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作了規定: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第二,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民法通則第133條第2款對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情形作了特別規定,即“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是何含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單位擔任監護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電話答覆》[1989年8月30日,(89)法民字第23號]的意見,單位盡到監護責任時,不承擔責任。也就是由單位擔任法定監護人並盡到監護職責時,對被監護人造成他人的損害可以免除責任,實際也就是讓受害人“自認倒黴”。

可以從上文中瞭解到母親監護人實際就是對於母親的照顧,這是一種人道主義的相互作用,在我們是未成年時,父母是我們的監護人,相反到他們需要照顧的時候,我們則是他們的監護責任人,所以母親監護人一般應該是自己孩子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