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不是户主?
法定監護人是孩子的父母,不是根據户口,如果孩子與父母異地或者父母不具備監護能力,可以由其他親屬代為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
(1)首先是父母;
(2)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精神病人的監護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單位監護人不分順序,按有利原則。
監護人責任
(1)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5)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通過上述對於監護人的相關內容的討論和詳細解析,從上文對於監護人的有關介紹,户主也不一定是孩子的監護人,因為户口是不被列為監護人的參考範圍內的,而且對於監護人的更改,除了户籍的更改。還需要當地的派出所出具有關證明,以及民政部門的一些證明材料,才能夠更改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