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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地是指哪裏?

遺產繼承 閲讀(1.73W)

一、被繼承人死亡地是指哪裏?

被繼承人死亡地是指哪裏?

被繼承人死亡時能確定經常居住地的,以該經常居住地為其死亡時住所地,不能確定經常居住地的,以其户籍地為死亡時住所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來説,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經常居住地與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時,則將經常居住地視為其住所地。同時經常居住地是指當事人居住一年以上的地點。

住所地是指公民或法人日常居住活動的中心場所。住所地的確定在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它是決定審判管轄的依據,同時也是訴訟文書的送達地點。

二、繼承人要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被繼承人可以留下遺產,同時也可以留下債務,通常人們都會以為誰來繼承誰就要承擔起債務,實際上被繼承人留有債務的,遺產繼承人如果不繼承遺產的話,是不需要償還被繼承人欠下的債務。

在我國的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如果留有債務的,首先應當以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償其生前欠下的個人債務,繳納其生前應當繳納的税款,剩下的遺產才能由繼承人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先繼承了,那麼,繼承人仍需按照其繼承遺產的比例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債務。

(一)繼承遺產後,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不是無限度的。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據此表明,對於被繼承人接受遺產後,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債務的義務,但僅在接受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對於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可以不負責清償。

(二)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由此可見,對於生活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首先應給他們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依法清償債務。

如果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的話就需要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繼承的。如果繼承人沒有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話,就不需要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繼承的。同時繼承債務是有限度的,如果繼承超過遺產的部分債務就不用進行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