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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遺囑時不能作為見證人的有:1、繼承人、受遺贈人;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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