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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債務放棄繼承權可以嗎?

遺產繼承 閲讀(1.24W)

因債務放棄繼承權可以嗎?

因債務放棄繼承權可以嗎?

可以進行放棄,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由此可見,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選擇。

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徵得他人的同意。由於放棄繼承意味着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時也意味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税款、債務不負償還責任,因此,放棄繼承與繼承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所以《民法典》對放棄繼承的有效條件作明確的規定: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2)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應當以局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

(3)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親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4)放棄繼承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騙、威脅或脅迫等強制手段,讓繼承人違背真實意願而作出的放棄繼承表示,這種放棄是無效的。

(5)放棄繼承的效力應從繼承開始計算。也就是説,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他從繼承一開始就沒有了繼承權。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是否進行繼承和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自行的相關決定,法院和另外的當事人是不能夠長制性要求對方進行繼承遺產的,如果對方拒絕進行遺產的話,在遺產進行處理之前要進行提出來,提出來之後即不能在經營反悔,也就是説提出不能夠進行繼承遺產,那麼以後就不能夠進行繼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