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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權協議怎麼寫?

遺產繼承 閲讀(2.59W)

放棄遺產繼承權協議怎麼寫?

一、放棄遺產繼承協議怎麼寫?

放棄遺產繼承權協議範本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丁方: ,身份證號:

戊方: ,身份證號:

己方: ,身份證號:

甲方和乙方是夫妻,丙方是甲、乙雙方的兒子,丁、戊、己三方是甲、乙雙方的女兒。甲方與 年 月日過逝,在生前並無遺囑,也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乙、丙、丁、戊、己五方是甲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乙、丁、戊、己四方放棄遺產繼承權一事與丙方達成如下協議:

根據當地民俗,乙方與丁、戊、己四方確認放棄甲和乙方所有財產(包括地產、房產及其他所有財產)的所有繼承權,同意所有遺產由丙方繼承!乙方和丁、戊、己四方今後不能就所有遺產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丙方同意繼承甲和乙方所有財產(包括地產、房產及其他所有財產)。

在辦理遺產產權過户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相關税費及公證費由丙方負責。

本協議簽訂過程中所產生的糾紛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訴訟。

本協議經乙、丙、丁、戊、己五方簽字後生效。

本協議一式六份,乙、丙、丁、戊、己五方各執一份,辦理公證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丁 方: 戊 方:

日 期: 日 期:日 期:日 期:日 期:

見證人:

日 期:

公證機關:

日 期:

二、遺囑人不能書寫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

《民法典》未規定這種替代辦法,但根據大多數學者的意見,認為確有一些公民不具有書寫遺囑的能力,甚至連自己的名字也不會寫,所以應當允許這少許特殊的公民,在代書遺囑上捺指印代替簽名。但是,有書寫能力的遺囑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簽名。

第四,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所需條件更詳細説法(補充)

1、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週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4、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當代的社會,遺產的繼承對於繼承人來説,是非常重要的,畢竟是一種財產的獲得,但是有些情況當事人可能會放棄遺產的繼承,此時是需要通過書面的放棄遺產繼承協議書來完成的,在這裏給大家介紹一下協議書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