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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等不是親生子女的繼承權是怎樣的?

遺產繼承 閲讀(2.11W)

一、養子女等不是親生子女的繼承權是怎樣的?

養子女等不是親生子女的繼承權是怎樣的?

1、按照法定繼承來説,養子女等不是親生子女的繼承權與親生子女是一樣的,因為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也屬於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2、被繼承人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在法定繼承程序之中,與被繼承人形成實際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與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雙方均有權依法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

所謂形成實際撫養關係,是指被繼承人(繼父或繼母)與親生父母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具備夫妻權利義務事實婚姻的之時,被繼承人的繼子女尚未成年,且被繼承人幫助其合法配偶撫養教育其繼子女,雙方則屬於形成實際的撫養關係。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由此的繼承比例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目前,不少人在確定自己滿足條件之後,可能會收養子女。且結婚的主體可以自由的選擇是否離婚、再婚,故此也存在繼子女。對於這些非親生子女,只要死者並沒有通過訂立遺囑來剝奪他們的繼承權,那麼他們就可以與其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一樣,享有平等的遺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