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被監護人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嗎?
被監護人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死後不需要監護人,有關遺囑指定監護人的情況是按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人員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被監護人而言,一般是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所以是需要監護人來履行監護職責的,因此被監護人也不存在訂立遺囑的情況,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實際情況來對監護權進行認定和處理,避免發生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