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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嗎?

遺產繼承 閲讀(6.59K)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嗎?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嗎?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不得繼承遺產。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二、放棄繼承權和喪失繼承權的區別有哪些?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嚴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綜上所述,繼承人如果殺害被繼承人,屬於犯罪,除了被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會導致喪失繼承權的後果。失去繼承權後,繼承人是不能再去要求對遺產進行分割的。這裏需要注意,喪失繼承權和放棄是不一樣的,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主動做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