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離婚冷靜期期間,離婚反悔的,可以30日內撤回離婚的申請。
1、新增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二、怎樣寫離婚協議書才有效的?
首先並不是雙方簽字就生效的,必須辦理了離婚登記才能生效。
1.離婚協議書不是雙方簽字就生效,而是必須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才生效,只要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當事人是可以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反悔的,雖然離婚協議的內容可以反悔,但是這份離婚協議畢竟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時候,法院呢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將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作為參考依據。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然是不能夠違反法律的規定,比如: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方不得再婚或是不能再生育,不享有孩子探望權等等,這些都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都是屬於無效的條款。
三、男方提出離婚沒孩子對誰有利的?
如果沒有孩子的話,對於雙方來説都是有利的。
1.如果雙方感情已破裂,拖,對雙方都是痛苦。
2.協議離婚。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記離婚。
3.訴訟離婚。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願意離婚,或願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方面未達成協議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規定,可區分不同情況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四、如果離婚冷靜期內可以起訴嗎?
一般是可以起訴離婚的。
1.《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起訴離婚的。
一般的情況下,離婚冷靜期也是可以起訴的,如果雙方的確矛盾較大並且感情已經無法挽回了,法院應該准予離婚的,雙方感情破裂的情況下拖着對於雙方來説都是痛苦的,協議離婚是屬於自願離婚的,是需要准予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