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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離婚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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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離婚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一方是誰?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採用什麼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三、如何收集對方法定過錯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鑑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綜上所述,在一些離婚案件中,原告起訴離婚除了要求分割財產外,還可以額外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最新規定,離婚中如存在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有重大過錯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需要給對方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