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一般離婚冷靜期一共幾天

離婚 閲讀(7.72K)

一、一般離婚冷靜期一共幾天

一般離婚冷靜期一共幾天

離婚冷靜期一般是三十天。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辦理後是有30天的冷靜期的。

2、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就是説,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必須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和好,那離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審理;如果沒調解好,那麼就繼續審理,依法判決。“離婚冷靜期”便是對這一調解前置程序規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靜期”的方式進行“冷”處理,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徵有什麼

離婚冷靜期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其法律特徵包括:

第一,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尊重離婚自由原則。

第二,離婚冷靜期的基本作用,是設置一個時間門檻,促使自願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冷靜思考,改變現行登記離婚基本上是“即申即離”,無法防止一時衝動、草率離婚的現狀。

第三,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是否真實,決定是否繼續或者終結離婚登記程序。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冷靜期的期限為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已經是協議離婚的前置程序,如果不想經過離婚冷靜期的話,雙方可以提出訴訟離婚,但訴訟離婚需要滿足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特定條件,並且時間也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