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協議公證,公證員應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簿》;
2、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及離婚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離婚協議公證的流程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