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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協議公證要注意什麼

離婚 閲讀(1.03W)

辦理離婚協議公證要注意什麼

關於離婚協議並不是一定要辦理公證才能生效的,按照法律的規定,離婚夫妻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協議書的登記備案之後,該協議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而辦理公證不過是為了加強效力。那麼辦理離婚協議公證要注意什麼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協議離婚是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離異並對離婚法律後果達成協議,經有關部門認可而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方式。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離婚協議必須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公證機關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應依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協議離婚的實質要件進行認真的審查.其審查的重點主要有:

一、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薄》

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

③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④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⑤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應當注意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審查其婚姻狀況,看其是否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是否夫妻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申辦離婚協議公證,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三、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應當注意審查簽定離婚協議的原因、動機,辦理離婚協議的目的,用途,瞭解離婚協議達成的經過等基本情況,防止借協議離婚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四、協議內容

離婚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看其是否具備法定的條件,應當注意徵求有識別能力和認知能力的子女意見,審查是否照顧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擁有部分產權,財產所有權是否明確和有無爭議,財產是否過去曾有約定,對於雙方關於公房使用權的約定,須按房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等.

應當注意審查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條款是否齊全、合法,文字有無歧義,提供的協議和有關材料有無矛盾之處,是否附有財產清單以及協議中是否註明“與本協議相粘連的附件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協議中有無“本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土效”的規定。

協議離婚當中要求離婚夫妻就離婚的相關事項協商一致後,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也就是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而是否辦理公證,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確定。不過要是辦理公證的話,則需要注意上述的內容。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