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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規定離婚冷靜期嗎

離婚 閲讀(2.18W)

民法典有規定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的期限是30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有規定離婚冷靜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