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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需要蒐集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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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需要蒐集的證據有哪些

離婚訴訟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很常見。在離婚訴訟中,涉及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很多的糾紛也是就這兩方面的問題展開的。本文就離婚訴訟的相關證據作相應分析。

一、離婚需要收集哪些證據、離婚起訴證據目錄。

《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離婚證據收集目錄如下: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

二、離婚如何收集證據、離婚案件證據目錄?

(一)、證明當事人(原告、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離婚證據

1.證明原告、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户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街道辦、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有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離婚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 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離婚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户行名稱和開户賬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號以及開户的證券營業部;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有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五)、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三、其他與離婚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 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

5. 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6.當事人申請鑑定,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7.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8.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開庭時應提交證據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9.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香港、澳門、台灣形成的,應該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10.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説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11.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12.當事人未按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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