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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決不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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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決不離怎麼辦?

法院在調解無效後啟動審理程序,一般情況下,在一審程序中,法院是不會馬上判決離婚一方堅持離婚的,敗訴後可以組織材料,在適當時間上訴。有時候,被告不想離婚,在二審的時候也表達這個態度。那麼,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決不離怎麼辦?下面我們來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決不離怎麼辦?

離婚有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

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原則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第一次未被判決離婚,第二次提起訴訟也不一定會被判決離婚,主要看證據是否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起訴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户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在離婚案件中,原告敗訴的,還可以繼續上訴。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決不離,只要原告提供的證據充分,可以證明感情破裂,法院可以採納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雙方離婚。一般來説,離婚案件都要經過兩次審理,第一次不通過的,二審基本會支持原告的訴求。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