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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未領結婚證保護嗎?

結婚證 閲讀(2.2W)
新婚姻法對未領結婚證保護嗎?

一、新婚姻法對未領結婚證保護嗎?

我國《民法典》已經正式生效,《婚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法律法規執行。

不保護。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了結婚證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護。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了婚禮,也無論當事人是否同居,他們之間的夫妻關係已經存在了,要解除這種關係,就必須履行離婚手續。而且一旦他們之間出現任何糾紛,都要以夫妻的身份關係來處理問題。

如果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都認為相互之間是夫妻關係,包括已經舉行了婚禮、兩人已經同居、財產共享,這些都不為法律所認可,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對夫妻關係的保護。因此,如果當事人只是舉行了傳統的結婚儀式,辦了酒席,但仍未成立合法的婚姻關係,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二、未領結婚證分手彩禮還要得回嗎?

可以要回,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此條司法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係階段)和合法婚姻階段(即已締結婚姻關係階段)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同居關係)而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該如何處理並沒有規定。

依據司法解釋,沒領結婚證是可以返還彩禮的。這種情況也確實是要實際問題實際分析的,因為男女之間發生了一些矛盾就決定不結婚了,但還有一部分人是根本上就以夫妻的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很多年,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就不一定能要得回彩禮了,可是,未領結婚證始終都是屬於非法同居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