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昌辦理結婚證手續有什麼?
(一)內地居民應當帶的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帶的材料
1、本人有效的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三)華僑應當初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
2、居住過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四)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如何辦理結婚證的?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民法典》規定,男女滿足結婚條件即可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的程序如下:
1、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有所需證件共同到任一方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中籤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結婚需攜帶下列證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需要去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向該機關提交結婚申請,提供身份證明材料,非直系親屬證明材料,無配偶證明材料。如果是和外國人結婚,要提供本人的護照,大使館的證明材料,無配偶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