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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的規定,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曾有夫妻關係並已按法定程序離婚;2、離婚後未再婚;3、自願恢復夫妻關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復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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