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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申請的時間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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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申請的時間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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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男女在締結婚姻關係的時候,一方或雙方是受到脅迫的話,那麼這樣的婚姻在一定時間內,是可以申請進行撤銷的。不過很多人卻不是很清楚規定的可撤銷婚姻申請的時間是多長。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可撤銷婚姻申請的時間是多長

因受脅迫而與對方締結婚姻的,一般認為這樣的婚姻關係為可撤銷的。申請撤銷婚姻關係的,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受脅迫方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説在這一年期限內,受脅迫方必須決定是否提出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否則,受脅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如果受脅迫方長期不行使這個權利,不主張撤銷婚姻的效力,就會使得這一婚姻關係長期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不利於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雙方當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於家庭、社會的穩定。同時還可能使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撤銷當事人婚姻效力時,由於時間太長而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因此《婚姻法》規定,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還不行使,受脅迫方就失去了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其所締結的婚姻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脅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請撤銷該婚姻。

二、可撤銷婚姻一年的期限怎麼算

《婚姻法》規定的一年的期限從何時起算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年期限的起算時間有二種情形:

1、自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

2、自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這種情況主要考慮到在脅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脅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綁架、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締結婚姻關係,這些婦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關部門未解救前,是無法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時間必須待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婚姻法時,有些人提出應當規定欺詐的婚姻為可撤銷婚姻。舉了一些事例,如欺騙對方,説自己很有錢,能帶其出國,如偽造自己的學歷、經歷、職業、職務,如謊説自己家境顯赫、富有,如隱瞞自己的疾病,隱瞞自己的前科,隱瞞自己有子女,隱瞞自己與他人發生過性關係,隱瞞自己的已婚史等等。但《婚姻法》沒有采納這個意見。上述事例雖屬欺詐,但卻不能因此請求撤銷婚姻關係。因為欺詐的情形非常複雜,有的欺詐,如隱瞞未到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疾病,已婚的欺騙未婚的,《婚姻法》第十條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其他因欺詐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過離婚解除婚姻關係。

對於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雖然法律允許進行撤銷,但同時也規定了具體的時間。而可撤銷婚姻申請的時間一般為一年,原則上是從婚姻締結之日開始計算。當然要是有特殊情況的話,則起算點是不同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