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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和單位逃税怎麼判

婚姻家庭法規 閲讀(2.56W)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税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自然人和單位逃税怎麼判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偷税對企業造成的後果有以下的幾個方面:

(一)觸犯以下任何一條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處罰金。

(1)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以上情況,同時符合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

(二)對於多次犯有前兩兩條行為的企業,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三)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領導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税務機關追繳税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税款

在中國,納税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偷税漏税,逃税都是不可取的,是一種可恥的行為。涉及到較大税額的公司和企業也不要抱有僥倖心理,一旦被查出來損害的不僅僅是公司的利益更有損公司的名譽形象,對社會也會造成不良影響。